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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我省首次特级专家评选工作开始,欢迎推荐、自荐



来源: 作者:编辑:1    时间:2005-05-12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开展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活动的通知》,正式拉开了首次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活动的序幕,这是我省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实现新世纪宏伟发展目标作出更大贡献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
  浙江省特级专家是我省设立的最高学术技术称号,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首次评选浙江省特级专家人数将不超过30名。
    浙江省特级专家有三方面含义:首先它是一个称号,不同于教授、工程师之类的专业技术职称,也不是技术等级,而是一种荣誉,一种象征;其次它是学术技术称号,是对专家、学者在学术造诣、技术水平上取得成绩的肯定,是对其专业成就的褒奖;第三它在我省设立的学术技术称号中层次是最高的,也就是说除了两院院士,它是代表最高水平的,是浙江省概念上的院士。
    浙江省特级专家的评选对象为: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学者。但两院院士不参加评选。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被推荐人为1940年7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专家、学者,按照相应的程序被推荐的,均可参加浙江省特级专家的评选。
    在推荐与评选过程中,按以下具体条件把握: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课题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课题的第一、第二完成人。
    3.国务院学科组召集人;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成员;国家“十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独立或作为第一任教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应用。
    5.理论研究成果获得全国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教育部或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应用对策性成果获得省政府对策性调研报告一等奖(独立或第一作者);获得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学术奖项;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在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是本学科在浙江省内权威的学术带头人。
    6.新闻影视、出版、文艺作品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节目奖;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文华奖”、中国戏剧奖、全国美术展览奖、“茅盾文学奖”等全国性奖项。理论素养较高,艺术水平精湛,业务成就显著,在业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的全过程,将在浙江人才网(www.zjrc.com)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最终确定的特级专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浙江省特级专家”证书。
    入选的浙江省特级专家享受以下权利: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自主权;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问题时,有关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单位以及所在单位要优先帮助解决;受资助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享受二级医疗待遇;每月给予一定的津贴;每年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和两周的学术休假。
    浙江省特级专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咨询,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作出更大成绩,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重点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带头弘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积极培养人才,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