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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04年度我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



来源: 作者:编辑:1    时间:2004-07-10

有关教职工:
  根据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通知,需要在2004年度提取公积金的,请务必将下列材料于2004年9月10日前报送院财务结算中心:

—、购房提取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的复印件(整本),
  2、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收据或发票姓名不是本院教工的,须提供结婚登记证复印件,

二、按揭购房提取公积金提供的资料
  1、按揭购房合同复印件(整本);
  2、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银行存折2004年1-8月份购房分期扣款复印件;
  5、如本单位夫妻双方同时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另外,在2003年6月-2004年7月期间,已经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中心通知规定今年不能再办理提取手续。

  请相互转告!    联系人:鲁传英   电话:88213097

财务结算中心
2004年7月10日